擅播栀子花开TCL等公司被起诉索赔200万

时间:2016/4/11 20:19:32 来源:泌尿肿瘤_泌尿肿瘤常识网站 作者:佚名

擅播《栀子花开》,TCL等公司被起诉索赔200万

擅播《栀子花开》,TCL等公司被起诉索赔200万

2015年10月13日来源:法邦我来讲两句(0人参与)

由知名主持人何炅执导的歌曲同名电影《栀子花开》,借助快乐大本营等强势宣扬媒体,一经上映,便获得不俗票房。但鲜明的背后仍遭到侵权困扰。近日合一公司以《栀子花开》在热播期间被TCL公司及全球播公司在上播放,侵害了自家的作品信息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海淀法院,并索赔200万。

合一是优酷土豆团体旗下的1电影公司,也是该电影的出品方之一。全球播公司,是TCL团体下一全资子公司。合一公司诉称,其享有电影《栀子花开》的独占信息络传播权。在该电影热播期间,合一公司发现TCL公司生产的“TCL彩电L43F800A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里好”型号电视通过其“首发影院”栏目播放该电影。该电视在连接络后,打开“首发影院”栏目就可以流畅播放《栀子花开》,但需一次性支付5播放费,全球播公司向用户提供微信、支付宝和银联卡3种在线支付的方式,供用户选择。合一公司认为,TCL公司和全球播公司在未征得合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提供《栀子花开》的播放服务,且在该电影还没有在院线下线前就提供该电影的播放,严重侵犯了合一公司的相干权益,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这两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

在本案中,触及当前影视作品维权的核心问题——信息络传播权。可以说,信息络传播权是上作品的立命之本。为了抢夺优势资源,我们乃至常常会看到独家信息络传播权的字样。那究竟如何理解信息络传播权?

1、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

信息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相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作品、表演或录音录相制品的权利。

信息络传播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不但可以授权利用,而且可以制止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其权能包括三个方面:1是许可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二是获酬权,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3是转让权,权利人可以转让信息络传播权。

2、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对信息络传播权的侵犯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具有违法行为、伤害后果、违法行为与伤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和错误四个要件。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络服务提供者的行动是不是构成信息络传播行动,通常应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是不是由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络服务器上为标准。

(2)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属于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动,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络传播行动。

(3)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技术、装备服务,但其与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的络服务提供者在频道、栏目等内容方面存在合作关系的,可以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认定其实行了信息络传播行动。

(4)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的主题、质量、内容等进行审查或对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进行了触及内容的选择、、整理,以决定是不是在络上发布的,其行动构成直接的信息络传播行动,但基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对著作权状态以外的内容进行审查的除外。

3、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产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其实不制作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当删除,则ISP不承当侵权责任。核心是“通知 移除”。

根据《北京白癜风医专科医院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的链接,不承当赔偿责任。

(2)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络传播权)的事实是不言而喻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络服务提供者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著作权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当认定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侵权的,应当承当共同侵权责任。

先前已有类似电视厂商和络公司被告侵权的案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认为电视厂商作为络服务提供者是不是构成侵权,应当以涉案电影是不是由其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络服务器中,和是不是实行了对络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进行选择、、整理等行动为标准。至今TCL和全球通公司还没有作出答辩,说谁对谁错还为时尚早,让我们静待该案的后续发展。

[责任:何恒恒]

深度

转载请注明:http://www.csbhanjie.com/xgjb/756.html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发布优势 | 隐私保护 | 版权申明 | 返回顶部